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A股末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0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0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20日
●除权除息日:2009年7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27日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9年6月26日获得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6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公司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税后利润(以较低者为准),并提取相关法定公积金后分派股息。公司以已发行总股本49.18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2008年度现金红利人民币0.4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19.6736亿元(含税)。
3、对于持有公司内资股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0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持有公司内资股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QFII除外)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0元。
二、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20日
2、除权除息日:2009年7月21日
3、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27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09年7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公司内资股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持有公司内资股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五、咨询联系
咨询机构: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 址: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咨询电话:(0537)5382319 传真:(0537)5383311
邮编:273500
六、备查文件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