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09年7月13日、7月14日、7月15日)触及涨幅限制。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幅限制,属于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 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本公司由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于2009年6月8日停牌,由于重组方案尚不成熟,公司董事会决定中止筹划该事项,并承诺在3个月内不再筹划此事,公司股票于2009年7月8日复牌。
本公司于7月15日向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和第二大股东天津中维商贸有限公司书面函证,到目前为止并在可预见的两周之内,上述股东均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 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相关的筹划和商谈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 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作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890 股票简称:*ST中房 编号:临2009-21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诉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港路营业部、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本公司授权情况下,擅自处置本公司的财产9,750万元国债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港路营业部向我公司赔偿96,783,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指定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武汉证券有限公司新港路营业部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9年1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我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因上诉人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0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1,046.5元,由上诉人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1号)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