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进一步支持我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发展,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宣布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投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除传统意义上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外,《规定》明确了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法规依据,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全口径管理,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只要到境外直接投资,均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有关外汇登记和汇兑手续。
《规定》明确,简化审核程序,改革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扩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同时,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汇出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建立全口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系,明确并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完善与健全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我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经济总体形势企稳向好,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出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境外直接投资的时机,降低境外投资成本,促进投资便利化,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促进我国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15日透露,今年上半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124亿美元,同比下降51.7%。
对于上述措施实施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可能存在的风险,上述外汇局负责人表示,为了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已明确外汇局可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他进一步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外汇指定银行需查询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方可为其办理境外投资款的汇出。总体而言,改变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方式的风险有限,可以通过其他部门的配合及外汇局的登记环节防范所涉风险。
据悉,《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