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542 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09年8月21日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等代销网点(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公开发售。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现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募集期间不设投资者单个帐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可重复认购,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0.本公告仅对“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7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JA-Allianz.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2.各城市的开户、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代销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及直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7050)。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单位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单位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基金投资目标
把握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带来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6、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直销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
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8、募集规模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9年7月20日到2009年8月21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发售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以适当调整。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
M<50万 | 1.0% |
50万≤M<150万 | 0.8% |
150万≤M<500万 | 0.5%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1.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1.00=9,901.9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本金,可得到9,901.99份基金份额。
3、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4、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5、超过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认购,不设认购金额上限。
6、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7、缴款方式
通过代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如果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
3、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帐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4、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09年7月20日至2009年8月21日(除部分机构外,周六、周日不受理),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二)通过代销本基金的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帐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通过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8)开户合同书(相关公司适用)。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4、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需要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机构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开户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预留印鉴卡;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2)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五)缴款方式
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营业时间内,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基金管理人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3)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室
账号:31001520313056010691
交换号:055203(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52364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529006100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GTJA-Allianz.com)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网点咨询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四、个人投资者认购方式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资金帐户;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作为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4、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基金代销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如果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09年7月20日至2009年8月21日(除部分机构外,周六、周日不受理),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二)通过代销本基金的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2)银行存折;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银行存折;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银行基金交易卡。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通过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代销机构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下转C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