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9』武执字第1068-12号),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在1992年改制早期,公司为武汉染料厂向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下简称:交行营业部)贷款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还贷义务,1997年债权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清偿贷款项下所有应付款,经法院判决本公司对武汉染料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历年定期报告已有披露,并于2009年4月17日披露了该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交行营业部与本公司自愿达成的口头协议,本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前已将本金400万元全部偿还,所欠利息于2009年9月底前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交行营业部书面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裁定如下:
1、终结本院(1997)武经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2、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2008年年报已经计提本息损失595万元,由于本次《民事裁定书》没有明确利息金额,实际执行利息金额的差异将影响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