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简称:“建设银行”)于2009年7月15日签署了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亿元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09年7月11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09年7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4名,董事长韩国龙先生书面授权委托董事韩孝捷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与会董事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人民币1亿元整,期限从2009年7月15日至2010年7月15日,保理预付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及其它经营性周转。
二、保理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了相关《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公司为甲方,建设银行为乙方,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
乙方为甲方核定的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亿元。
2、额度有效期
额度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0年7月15日。
3、保理服务费用及收取方式
(1)应收账款管理费:对每笔应收账款,乙方按应收账款票面金额的0.8%向甲方收取应收账款管理费。
(2)保理预付款利息:按照每笔保理预付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0%支付。
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