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7月16日上午10时在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589号公司大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实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人共2人,代表股份227,480,85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4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童爱平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小龙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候选董事邵虹先生同意票数227,480,854股,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 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数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数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项议案获得通过。
候选董事林硕奇先生同意票数227,480,854股,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 股,同意票数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数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数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杨小龙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有效,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中达股份 编号:临2009-014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9年7月16日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童爱平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组成成员如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童爱平主任委员(召集人) 朱景文 茅建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茅建华主任委员(召集人) 王祖裕 林硕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王文凯主任委员(召集人) 王祖裕 王务云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王祖裕主任委员(召集人) 童爱平 王文凯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职工福利房处置的议案》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软塑包装行业受到了较大的冲击,产品毛利率水平大幅下降。根据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福利计划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职工福利计划的议案》。
为了盘活资产,回笼资金,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对上述职工福利房产进行处置,具体原则如下:
1、 为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公司全权委托公司参股企业常州御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成都御源置业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上述房产,并由常州御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成都御源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销售计划。
2、 销售价格根据各地区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确定,经本公司确定后,方可销售。
3、 销售回笼资金由常州御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成都御源置业有限公司按月结算并划回本公司。
4、 授权经营班子与常州御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成都御源置业有限公司落实具体的房产销售计划、代理费用及收益分成的相关事宜。
三、审议《关于为成都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公司向成都中达提供30900万元银团贷款担保的议案》。根据决议精神,公司董事会同意:集团公司为成都中达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为牵头行,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为代理行,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民兴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贷款行的人民币25718万元银团贷款(公司已偿还原30900万元贷款中的部分贷款)提供担保。并同意以集团公司拥有的川国用(2004)第02970号和川国用(2004)第02807号两宗土地为该银团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其价值公司授权成都中达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认。
同时,集团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成都中达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设备、房屋及土地等相关资产为上述银团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