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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发文规范创投募资
    2009年07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叶勇
    德厚资本、红鼎创投非法集资案造成恶劣影响

      ⊙本报记者 叶勇

      

      针对当前创投业界出现的非法集资苗头,国家发改委16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规范创投募资行为。

      近期,德厚资本、红鼎创投非法集资案件在创投界造成了恶劣影响,这是《通知》出台的重要背景。

      据悉,取消备案是发改委应对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发改委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一旦取消备案,意味着创投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无法享受发改委有关创投引导基金资金支持的政策。”

      《通知》表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创投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期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个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

      首先,《通知》要求严把备案条件。通知强调,经营范围、实收资本、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高管人数和资质等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门槛,否则不予备案。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将不予备案。

      其次,《通知》规范了代理业务。规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

      《通知》强调,在按《办法》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通知》强调,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展代理业务时违背上述任何要求之一的,均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对其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

      此外,《通知》要求,建立取消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不定期抽查,每季度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建立季度报告制度,省级(含副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日期向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提交规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