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2009年07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09-033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上述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政府令第285号发布)规定,水力发电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3分钱征收水资源费。公司目前拥有的葛洲坝电站和三峡电站8台发电机组的取水口所在地为湖北省宜昌市,水资源费缴纳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在制定2009年财务预算时,从稳健经营出发,已按每千瓦时0.3分钱的标准对可能征收的非税规费进行了计提。公司将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发改价格[2009]1779号文件。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主管部门关于缴纳水资源费的正式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