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46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66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7,194,4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16,994,400.00元,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0,200,000.00 元。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2009)汇所验字第5-003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09 年6 月22 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为14,828.27万元,其中纯碱系统节能技改项目13,028.26 万元,年产30万吨复合肥项目1,800.01万元。上述预先已投入资金使用情况已获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9)汇所综字第5-010号《青岛碱业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确认。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14,828.27万元。(详见2009年6月27日、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公告)
保荐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国都证券认为发行人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募集资金投向的承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决定本次置换事宜前,已与国都证券进行了沟通,且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国都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置换行为真实、合规,同意发行人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14,828.2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截止2009 年6月22日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已经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需置换的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故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009年7月17日,本公司已完成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工作。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
4、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9)汇所验字第5-010号《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6、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