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将缴纳水资源费
2009年07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彭飞
⊙本报记者 彭飞
长江电力今日公告,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该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公司表示,根据《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水力发电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3分钱征收水资源费。公司目前拥有的葛洲坝电站和三峡电站8台发电机组的取水口所在地为湖北省宜昌市,水资源费缴纳适用上述规定。
尽管如此,公司在制定2009年财务预算时,从稳健经营出发,已按每千瓦时0.3分钱的标准对可能征收的非税规费进行了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