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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6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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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6版:信息披露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金盛证券投资基金持续停牌提示性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年半年度业绩预增的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继续停牌暨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北生药业资产拍卖进展的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08金发债”2009年付息公告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万联证券、江海证券、天相投顾
    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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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金发债”2009年付息公告
    2009年07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09-21

      债券代码:122011         债券简称:08 金发债

      “08金发债”200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08 金发债”按票面金额从2008 年7月24日(“起息日”)至2009年7月23日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8.20%

    ● 每手“08 金发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2 元(含税)

    ●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 年7月23日

    ● 除息日为2009 年7月24日

    ● 付息日为2009 年7月24日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8金发债”、“本期债券”)截至2009年7月23日将期满一年。根据本公司“08金发债”《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与《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方案

    按照《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08金发债”的票面利率为8.20%,每手“08金发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2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09年7月23日。

    2、除息日:2009年7月24日。

    3、兑息日:2009年7月24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9年7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金发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一)根据本公司“08金发债”《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期“08金发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 金发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二)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 金发债”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2009年7月24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三)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08金发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6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8金发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2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09年7月23日收盘时持有“08金发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如下:(1)请截至2009年7月23日收盘时持有“08金发债”的QFII最晚于2009年7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可参照此表格相关信息自行设计类似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09年7月31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详见附件2,可参照此附件相关信息自行设计类似附件),用途请填写“08金发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五、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高唐工业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邮    编:510520

    咨询电话:020-87037333

    传  真:020-87037333

    联 系 人:宁红涛 罗小兵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08 金发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08年7月22日和2008年8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08金发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09年7月23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2: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

    收款银行账号:3602028909002753335

    收款银行账户名称: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0-87037333

    传真:020-8703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