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7月20日下午3:00在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0人,登记股数1,093,872,50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002,986,332股)的54.6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福耀海南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以45,000万元人民币出售截止2009年3月31日财务报表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项下的全部资产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0人,代表股份1,093,872,506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0人,代表股份1,093,872,506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蒋浩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