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封一)根据行政许可安排,审核一家企业需时3个月。针对10月26日前是否将有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问题,发言人表示,这一方面要看企业的工作进展;另一方面,3个月的审核期也是行政许可时限的审核时间上限。
此前证监会曾对拟上报材料情况进行摸底,初步掌握的情况显示,受理材料初期有50-100家企业可能上报发行申请,但最终有多少企业上报申请,取决于届时内部法定程序履行完毕的申请数量。
另外,对保荐机构推荐创业板企业的家数问题,在创业板初期将参照主板做法,由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一家创业板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在发行人证券发行前(以正式刊登招股说明书为标志),证监会暂不受理由该保荐代表人负责推荐的其他创业板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
已申请在主板发行上市的公司,在符合创业板发行条件和创业板市场定位的前提下,可自主选择转申请到创业板发行上市,但应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需先撤回主板发行申请,在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完善申请材料后,履行创业板发行申请材料的申报程序。证监会对转申请企业与新申请企业同等对待,没有受理和审核上的特殊安排。
发言人表示,创业板企业的股票发行与承销应当执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做好创业板企业的股票发行与承销工作。
“在解决创业板首发问题之后,随着创业板的发展,我们会研究考虑创业板公司的再融资问题。”发言人强调。
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招股书“准则”有三处实质性修改,分别为:“风险因素”一节,增加要求发行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具体描述技术被替代的风险,以及因股权分散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比例较低,或股东间关于股权的协议安排导致控制权可能变化的风险。“业务和技术”一节,增加披露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创新性、独特性及持续创新机制,增加披露核心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况。“未来发展与规划”一节,补充要求发行人声明在上市后通过定期报告持续公告规划实施和目标实现的情况。
昨日,另据记者获悉,多家券商已准备上报创业板IPO项目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