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哈民三初字第161号),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以下简称金桥支行)诉哈尔滨永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航公司)、张晓勇和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起诉情况
2009年初,公司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金桥支行诉永航公司、张晓勇和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有关诉讼情况,公司均已及时、全面地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09年1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金桥支行起诉状,诉讼请求为:
1、永航公司承担给付原告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权1500万元及给付之日止的利息10034.12元;
2、永航公司以其质押的质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付上述债权本息并承担拍卖、变卖质物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
3、第二被告张晓勇个人对上述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公司作为第三被告对上述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诉讼费、保全费等诉累损失由上述被告承担。
二、诉讼结果
公司代理原告接收被告永航公司质押的钢材后,在监管期间因被告永航公司恶意侵占致使质押的4607.94吨的钢材灭失,法院判决:除法院已查封其中的1851.88吨钢材外(查封期间,原告申请解除对533.33吨钢材的查封,永航公司将变卖的160万元偿还原告),公司对其余质物2756.06吨钢材的灭失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如下:
1、被告永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欠款13023176.78元及利息1381071.25(利息计算截止2009年6月10日,此后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2、如被告哈尔滨永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质物被告哈尔滨永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1318.55吨钢材(查封的1851.88吨扣除变卖的533.33吨)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3、被告张晓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物流中心在15068288.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20.47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三、在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已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上诉,依法争取公司股东权益不受损失。
四、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予以及时披露。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