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地区下放外资审批权
⊙本报记者 唐真龙
稳定外需成为当务之急,在此背景之下,上海、山东、江苏等沿海地区下放外资审批权,以吸收更多的外商投资。
“据我们了解,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商务部正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稳定外资的政策措施。”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委主任沙海林昨日在出席上海市第16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颁证仪式时表示。
外贸形势依然严峻
据海关统计,2009年上半年,我国进出口9461.2亿美元,同比下降23.5%,其中出口5215.3亿美元、进口4246亿美元,分别下降21.8%和25.4%,与此同时,上半年FDI同比降17.9%,虽然我国经济目前已经有回暖的迹象,但外贸形势依然严峻。
记者从相关方面获悉,自年初公布下放外资审批权相关措施之后,目前商务部正在考虑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促进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为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供便利。“我们将密切关注国家有关的政策变化,紧密结合上海实际,做好稳定外资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落地工作,及时发挥政策的放大效应。”沙海林表示。
沿海各地放权
从今年8月1日起,上海市商务委将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的审批权下放到各区县。
在上海之外,山东省外经贸厅已经将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并购交易额1000万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增资及其他变更事项审批权,下放到各设区市、经济强县、设区市兴办的省级经济开发区。
从本月初开始,江苏省进一步下放外资项目审批权,13个省辖市以及部分县级市新设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无需再跑省城,在当地外经贸局就可以办理全部审批手续。
此外,广东省、北京市等也已经或正在落实商务部有关进一步下放外资审批权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