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首开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首开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门市融辉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清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的单店住宅小区二期、回龙观文化居住区D02、F06、苏州市工业园区90号地、顺义区李桥镇住宅商业金融项目、首开?理想城二期住宅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它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沛、宋家俊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21日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09-037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年中期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09 年1 月1 日至2009 年6 月30 日
2、业绩预告情况: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09 年1—6月份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预增50%左右,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09 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
3、本次预增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
1、净利润:189,865,975.66元;
2、每股收益:0.23元。
三、业绩预增原因
2009年1—6月份预计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预增50%左右,主要原因是:
1、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商品房销售及部分项目转让)赢利水平与上年相比,有所提高。
2、报告期内,公司回收部分其他应收款并冲回之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09 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