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管理层查询发现,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海星信力德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信力德”)61.64%的股权和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房地产”)98%的股权处于限制中,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委托控股子公司深圳信力德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由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股权锁定限制信息为:
限制原因:法院冻结股权
限制时间:自2006-03-20至2008-03-19
限制状态:限制中
限制说明:深圳市中院(2006)深中法立裁字第102—1号冻结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1.64%的股权至2008年3月19日
所涉及纠纷事项详见2009年6月17日本公司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的公告》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支行起诉本公司” 情况。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持有的深圳信力德61.64%股权的冻结尚未解除。
二、公司于近期委派工作人员前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安市工商局”)查询所持海星房地产98%的股权情况得知:
1、2005年6月15日,西安市工商局依据(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布吉支行诉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我公司所持海星房地产98%的股权。查封日期:2005年6月15日至2007年6月14日止。
该笔查封已经解除。
所涉及借贷纠纷事项详见2009年7月21日本公司披露的《诉讼事项补充公告》
2、2005年11月10日,西安市工商局依据(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3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3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我公司所持海星房地产98%股权的30%的股权。冻结期限从2005年11月10日至2006年11月9日。
该笔冻结已经解除。
3、2006年3月20日, 西安市工商局依据(2006)深中法立裁字第10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支行与我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立裁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冻结我公司所持海星房地产98%的股权。查封期间2006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2日。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该笔冻结尚未解除。
4、2008年3月24日, 西安市工商局依据(2008)深中法执字第3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支行与我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执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我公司所持海星房地产98%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从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该笔冻结尚未解除。
5、2007年9月27日,西安市工商局依据(2007)深中法执字第10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魏东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深中法执字第1070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我公司所持海星房地产98%的股权。冻结期限1年,从2007年9月27日起至2008年9月26日。
该笔冻结已经解除。
6、2008年9月22日,西安市工商局依据(2007)深中法执字第107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魏东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执字第10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继续冻结我公司所持海星房地产98%的股权。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08年9月26日起至2009年9月25日。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该笔冻结尚未解除。
7、2009年3月16日,西安市工商局依据(2008)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二字第31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支行与本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查封我公司所持海星房地产98%的股权。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该笔冻结尚未解除。
上述2-7中所涉及纠纷事项详见2009年6月17日本公司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的公告》中“海星科技已知的全部诉讼仲裁情况”。
上述股权查封、冻结事项在发生时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公司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ST海星 编号:临2009-080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补充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管理层查询发现,公司以前曾经发生过的诉讼事项未经披露,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诉讼及判决、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9号借款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布吉金鹏路18号
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号电子科技大厦2002室
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62号
2、案由:
原告起诉称:2004年5月20日,我行与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由我行核定给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2004年5月20日至2005年5月20日。同日,我行与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我行于2004年5月21日向被告方正东讯发放了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归还我行的贷款本金,截止到2005年5月20日共欠我行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81195元,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按照约定承担连担保责任。我行多次向二被告催收,均未果。
3、原告诉讼请求
⑴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所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81195元(截止到2005年5月20日)及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⑵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所欠我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⑶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⑴深圳中院于2006年4月28日出具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
①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05年5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81195元;2005年5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计算)。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②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415.90元,保全费人民币10052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⑵深圳中院于2005年6月13日出具了(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及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2000万为限。
⑶深圳中院于2006年11月9日出具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9—1号《民事裁定书》:
解除本院依(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98%的股权、持有的西安海星万山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80%的股权、持有的西安海星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30%的股权、持有的西安海星科技投资置业有限公司83.33%的股权、持有的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公司95%的股权、持有的陕西海星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的查封;对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在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二路以南土地一块(产权证号:西高科技国用(2001)字第37643号,使用权面积15445.847平方米)、在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二路62号房产三幢(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1号、1050104013-24-2、1050104013-24-3)的轮候查封。
(二)(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借款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布吉金鹏路18号
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号电子科技大厦2002室
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62号
2、案由:
原告起诉称:2004年5月20日,我行与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由我行核定给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2004年5月20日至2005年5月20日。同日,我行与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我行于2004年5月20日向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人民币3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归还我行的贷款本金,截止到2005年5月20日共欠我行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89000元,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按照约定承担连担保责任。我行多次向二被告催收,均未果。
3、原告诉讼请求
⑴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所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189000元(截止到2005年5月20日)及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⑵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所欠我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⑶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⑴深圳中院于2006年4月28日出具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
①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05年5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189000元;2005年5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计算)。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②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955元,保全费人民币15052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⑵深圳中院于2005年6月13日出具了(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及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3000万为限。
⑶深圳中院于2006年11月9日出具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0—3号《民事裁定书》:
解除本院依(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在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二路以南土地一块(产权证号:西高科技国用(2001)字第37643号,使用权面积15445.847平方米)、在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二路62号房产三幢(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1号、1050104013-24-2、1050104013-24-3)的查封。
二、涉及的相关借款担保事项
2004年5月21日,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期限为:2004年5月21日至2005年5月20日;
2004年5月20日,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3000万元,期限为:2004年5月20日至2005年4月20日;
2004年5月20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事项详见2007年7月14日本公司披露的《公告》)。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正在对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清查,公司将就所清查的情况及时公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上述借款已归还,公司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仍在正常进行。
五、董事会的意见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已经解除,但上述事项涉及的纠纷未在发生之时进行披露,判决、裁定事项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公司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