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7月24日上午10: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67,458,2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8%。董事刘全民,监事陈立波,董事会秘书虞迪锋,财务总监潘孝娜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因在外地出差而未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继续与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2,167,458,2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苏州新湖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2,167,458,2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律师对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