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立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制度
2009年07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要建立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制度,省政府将制定并公布具体最低的标准,各市县不得低于这个最低标准。
浙江省各市、县确定具体征地补偿额时,通常采取两种补偿标准:实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或者统一年产值标准。目前除个别地方尚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外,绝大多数市、县(市、区)执行的是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根据新的规定,实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占有土地量、区位、地类、产值以及相邻地区之间的平衡等因素。
而且,县级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须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听证、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浙江省政府还指出,市、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不是几十年不变的,而要与时俱进,应当每2至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公布。
据了解,当前浙江省比较突出的是征地拆迁诱发的信访问题,由此导致的信访量占总信访量的60%-70%,甚至是7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