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决策审批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各种证券的持仓比例以及行业分布比例。基金经理按经审核同意的投资方案开展业务,不做出超过其授权范围的投资决策;建立了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了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交易员交易上限控制制度。中央交易室针对个别交易员的从业经验及能力设置相应交易限额,交易限额在交易系统上设定并由交易系统自动监控,以避免因交易员经验不足、执行交易量过大等因素对交易执行质量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建立了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相互转款、拆借、垫付,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了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内幕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现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260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200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93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都具有高素质高学历的托管业务能力,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8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63只,包括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福、基金天华、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琅东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鞠莉莉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china.com
2、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 7413
传真:0755-8370 0205
联系人:覃清芳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及其基本信息详见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琅东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21-3855 5555
联系人:周依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 8888
传真:021-61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单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09年7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652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目标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一)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人民币,含认购费) | 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1.20% |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 1.00% |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 0.60% |
500万元(含)以上 | 1000元/笔 |
基金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以实际产生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认购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2)/1.00=4,942.7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可得到4,942.71份基金份额。
(四)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五)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自基金合同生效日第四个工作日起,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八、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金额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的基金开放申购业务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的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五)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1.50% |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 1.20% |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 0.80% |
500万元(含)以上 | 1000元/笔 |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1年以下 | 0.50% |
1年(含1年)至2年 | 0.25% |
2年(含2年)以上 | 0 |
注: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 申购2 | 申购3 | |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 1,000,000 | 4,000,000 |
适用申购费率(B) | 1.50% | 1.20% | 0.80% |
申购费(D=A-C) | 147.78 | 11,857.71 | 31,746.03 |
净申购金额(C=A/(1+B)) | 9,852.22 | 988,142.29 | 3,968,253 |
申购份额 (E=C/1.2000) | 8,210.18 | 823,451.91 | 3,306,877.5 |
(四)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1.2500=12,500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12,500×0.5%=62.5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2,500 -62.5=12,437.5元
(五)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十)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必要手续费。
(十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申购费率或者降低招募说明书列明的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两个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二)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4)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两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两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非交易过户只能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五、基金份额质押及其他基金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及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修改、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投资策略。通过量化风险管理方法,控制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差,同时结合主动投资方法,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中国宏观经济将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的态势,这将为指数化投资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奠定良好的基础,而指数增强型投资将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与数量化投资技术相结合可以弥补纯指数化投资的缺陷,是追求投资风险、收益和成本最佳匹配的有效途径,在控制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可实现超越指数的收益。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辅以适度的积极管理,将能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长期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除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以外,还可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标的指数。通过运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及先进的数量化投资技术,控制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进行适度优化调整和一级市场股票投资,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水平。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股票市场上进行指数化被动投资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在债券(国债为主)、股票、现金等各类资产之间仅进行适度的主动配置。通过运用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先进的数量技术,控制与目标指数的跟踪误差,追求适度超越目标指数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市场价格波动、股票交易的零股限制、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可能会在规定比例上下小幅波动,基金经理小组及风险管理小组将对此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以最小化跟踪误差为组合的投资控制目标,本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本产品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辅以有限度的增强操作(优化调整)及一级市场股票投资。具体而言,基金将基本依据目标指数的成份股构成权重,并借助数量化投资分析技术构造和调整指数化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建立后,基金定期对比检验组合与比较基准的偏离程度,适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指数优化组合与目标指数的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此外,本基金将利用所持有股票市值参与一级市场股票投资,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争取获得超过指数的回报。
◇ 控制跟踪误差
跟踪误差(TE)是指一段时间内,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总体偏离程度的标准差。
本基金将“年化跟踪误差”作为投资风险控制的主要指标,年化跟踪误差允许的最大值为8%。跟踪误差的主要控制方法是:
1、组合构成偏差控制
组合跟踪误差的主要来源是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差异,因此本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严格控制基金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当资产配置差异或行业配置差异超出允许的上限时,及时对组合进行再平衡,将上述偏差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2、跟踪误差量化控制
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每日通过回测分析计算基金组合以及股票组合的跟踪误差及其构成。当跟踪误差超过允许的最大值时,将根据误差贡献分析调整贡献度较大的偏离因素,如非股票类资产权重、非指数成分股权重和偏离较大的行业等,务必将目标组合的跟踪误差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 分层抽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份的投资采用分层抽样法,分层抽样即按照沪深300指数的行业配置比例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将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票按行业划分,以不同行业类别在指数中所占的权重来决定该行业在本基金实际投资组合中的投资权重,然后分别从每个行业中按照股票风险特征值(包括与行业相关性、beta值、股票市值、PE、PB等)选出最能代表该行业的样本股,投资组合中具体股票的投资比重将以流通市值权重为基础进行调整。通过对最优化算法模型的应用(市值作为主要考虑的因素),计算出追踪组合内各样本股的最优权重,力求组合表现与指数相一致,即跟踪误差最小,同时保证较小的调整频率和跟踪成本。本基金通过分层抽样法力争实现对沪深300指数的跟踪,
◇ 增强操作
本基金的增强操作即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进行优化的根本依据是国内股票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和指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及时效性,指数化基础上的增强投资将通过仓位调整、调整权重和股票替代来实现。
①仓位调整
在能够明确判断市场将经历一段长期下跌过程时,基金的股票投资仓位可进行下调,股票投资仓位最低可下调到占基金资产净值的85%以适度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②组合优化
本基金在对沪深300指数各行业和个股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对投资组合优化调整,根据市值和行业板块的相对价值决定行业和个股相对于基准指标的配置比例。可能对一些预计收益超过平均水平的行业或个股增加投资的比例,而对一些预计收益低于平均水平的行业或个股调低投资比例。
流动性优化
本基金对投资组合品种的流动性评价指标包括:股票的流通市值和股票近半年的累积换手率、本基金要求投资组合品种的流动性达到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设定的要求。本基金将提高具备要求流动性特征股票的投资权重
基本面优化
本基金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对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提高具备要求基本面特征股票的投资权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公司基本面及竞争优势。
股票相对价值。
个股的市场机会和趋势。
股票的流动性。
③股票替代
一级市场股票投资
本基金通过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
非成份股的投资。
在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前提下,对于经过深入研究具备投资价值的非指数成分股,本基金也可适度进行二级市场投资,作为增强收益的方式之一。在保持行业配置不变的前提下,用投资价值突出的非成分股替代同行业的成分股,获取超额收益。
非成份股投资选择指标:
a)预期未来两年盈利增长超过行业平均;
b)近三年平均ROE大于行业平均;
c)综合考虑盈利情况,结合估值PE,PB等指标,估值有一定安全边际。
对于停牌或由于规避关联交易等原因无法进行投资的指数成分股,本基金通过行业分析、市值规模分析、相关性分析,可以选择特征相似的非成分股进行替代。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利率结构、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和预测,综合考虑中债国债指数各成份券种及金融债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进行优化选样构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以富兰克林邓普顿集团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研究平台及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为依托,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主,结合经济周期、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资金供求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研判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依此调整组合久期和资产配置比例。
2)久期控制策略
在对利率变化方向和趋势判断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利率风险。当预期利率整体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期利率整体下降时提高债券组合久期。
3)期限结构配置
当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期限结构配置。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是根据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调整资产组合,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间内获得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的策略。主要有三种配置方式可以选择:子弹策略是将组合各债券到期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的某一点;哑铃策略是将到期期限集中于曲线的两端;而梯形策略则是各期限到期的债券所占的比重基本一致。
4)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有必要将债券资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三者的最佳平衡点。
在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5)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内部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债券投资的基本面分析重点是国家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利率变动前景及信用状况。技术分析主要是债券供求状况、收益变动、交易量等。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等。
国债品种信用风险小,重点分析国债品种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并且关注投资者结构,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
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品种时,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考察发行人及担保人的资信品质、财务状况、历史违约情况、担保情况等。
本基金将可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各个分支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目标选择合适的分支进行投资。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 X 沪深300指数 + 5% X 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沪深300指数停止编制或发布,或沪深300指数供应商终止授权本基金使用其作为标的指数,或沪深300指数供应商发生重大事件威胁到其提供和授权沪深300指数的能力,或由于证券市场重大变化或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重大变更导致其不适合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可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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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与股票市场的整体波动高度相关。本基金将在控制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等的相关规定;
2、投资决策确立在量化跟踪技术和基本面研究基础上;
3、利用量化风险管理平台控制投资风险,辅助投资组合构建和优化。
(八)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基金投资策略、战略资产配置、投资范围和权限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分析部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以及其他投资标的进行独立研究,并依据研究成果建立基金股票池。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支持下,拟定投资计划。
(4)投资组合管理会议: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研究主管和风险管理经理参加。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审查基金投资计划或基金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分析基金投资风格和交易特征,并对基金投资计划提出建议。当会议对所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形成决议。如果会议对所议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投资总监做出最终决策或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和投资组合管理会议的决议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从基金股票池中选择投资标的,并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6)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7)投资风险管理部门采用量化模型分析基金投资组合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并提供基金经理进行组合调整时参考。
(8)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投资总监、研究主管和风险管理经理参加。风险管理经理向会议提交最新的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报告,会议讨论基金投资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事项并形成决议,同时依据绩效分析的结果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9)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决议或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确保遵守各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对于因上述5-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确凿证据表明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并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确凿证据表明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确凿证据表明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则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此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就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则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时,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并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此等情况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次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整(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果《中证指数公司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许可使用费”内容有所修改的,将按照最新的内容进行费用计提和支付。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8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若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或者在市场上流传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消息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下转A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