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 日证监许可【2009】652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与较高收益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业务管理规则 |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及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募集期限: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所持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由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
T+n日: | 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n指自然数;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本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琅东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陈明月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张雅锋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广西南方商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总支书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办发行部主任,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处长、副主任等职。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Murray Lawrence Simpson先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Franklin Resources,Inc. 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Pasadena Capital Corporation (投资公司) Pasadena, California副执行总裁及首席法律顾问,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行政人员,Franklin Resources,Inc. 副执行总裁。现已退休。
董事温昌伟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广西梧州大酒店总经理,梧州地区电业公司总经理。现任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董事梁国坚先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广西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西索芙特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金哲非女士,中国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和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博士,注册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历任澳大利亚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机构、美国哈佛大学计算机科学家,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资产组合分析与投资风险部环球总管。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Robert R. Williams先生, 硕士。历任State Street Australia Limited, (澳洲雪梨)执行董事,State Street Asia, 香港资深副总裁,State Street Corporation, (美国波士顿)副行政总裁。现已退休。
独立董事平雷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体改委副主任、党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现已退休。
独立董事吴真先生,硕士。历任UDI ( Eisenberg Group) 美国公司对华总助,UDI ( Eisenberg Group) 欧洲总部对华总助,中国欧美深圳进出口公司总助、索夫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Green View International Co., Ltd. ( Thailand)董事总裁,兼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陈伟力女士,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现任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何雅玲女士,本科学历。曾在麦坚时律师事务所,隶属摩根大通资产管理的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亚洲区。
监事李慧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广西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财务部及交易部经理,广西证券公司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
监事张志强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在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4月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数量分析师、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和业务发展部总经理。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金哲非女士,中国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和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博士,注册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历任澳大利亚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机构、美国哈佛大学计算机科学家,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资产组合分析与投资风险部环球总管。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吴显玲女士,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五)基金经理
赵晓东先生: 5年证券从业经验,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曾担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香港大学MBA,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经济学学士。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金哲非女士(公司总经理,兼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张惟闵先生(投资总监);潘江先生(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晓东先生(本基金基金经理);朱国庆先生(基金经理);黄林先生(基金经理);刘怡敏女士(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风险控制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下转A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