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股东黄乙珍持有公司股份24,854,74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4.95%。2007年,黄乙珍与杨龙江签署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黄乙珍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24,854,744股转让给了杨龙江。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杨龙江实际上已将其持有本公司该部分股份抵债给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实业”),目前该等股份处于冻结状态,尚未过户,但黄河实业有权指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受让该等股份。(详见本公司2009年3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黄乙珍(甲方)与赵伟(乙方)、黄河实业(丙方)于2009年7月21日签订的三方《股权转让协议》,现公告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股权
丙方指定乙方作为受让人之一,接收甲方所持有本公司24,854,744股份中的10,000,000股(以下或统称为“标的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36%。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述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各方同意共同配合办理该等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的相关手续。
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按每股人民币5元计算,转让价款总额共计人民币50,000,000元。
上述标的股权目前登记在甲方名下,丙方有权指令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甲方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10,000,000股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为确保丙方对杨龙江债权的实现,三方同意,本次标的股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直接支付至丙方指定银行账户。
2、价款支付
甲乙丙三方同意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按以下约定支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
(1)本协议签署后次日内,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含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前,由乙方将首期转让价款人民币22,500,000元存入丙方的银行账户内。
(2)在标的股权按本协议约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交割过户手续(即标的股权全部交割登记在乙方的名下)后的当日内,乙方将股权转让价款的余款人民币27,500,000元支付给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
3、股权过户
前述标的股权现处于冻结状态,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将标的股权的首期转让价款人民币22,500,000元汇入丙方的银行账户后,丙方应尽快与标的股权上的全部质押权人、冻结申请人达成债务偿还协议,获得该等债权人解除质押、冻结的同意函,并办理完毕标的股权的全部质押、冻结的解除手续;争取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之前办理完毕标的股权的交割过户手续,即标的股权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处办理变更,且该等目标股权正式登记在乙方名下。
4、交易费用与税金
本次交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需缴纳的税费,由协议方按国家政策规定自行承担。
5、特别约定
(1)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权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交割过户的,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尽最大努力消除标的股权交割不能的因素并使标的股权顺利过户至乙方名下;
(2)如因任何原因致使标的股权仍无法过户至乙方名下的,乙方可以选择要求丙方继续履行股权交割,或选择要求丙方赔偿违约金。如果乙方选择要求赔偿违约金,则不再进行标的股权的转让的交割,丙方应当在乙方正式向丙方发出要求赔偿违约金通知函送达丙方当日算起的15日内,偿还乙方用于收购标的股权而支付的款项,并按照20%的比例赔偿违约金。
(3)若乙方延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乙方应:
继续履行协议,在丙方给予的宽限期内足额支付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自标的股权过户交割至乙方之日起,每延期一天则需按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的0.05%向丙方支付补偿。
二、本公司意见
本协议各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各方不是一致行动人。本公司认为本协议三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照履行,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法律障碍。
备查文件目录:《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09-035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股东黄乙珍持有公司股份24,854,74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4.95%。2007年,黄乙珍与杨龙江签署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黄乙珍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24,854,744股转让给了杨龙江。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杨龙江实际上已将其持有本公司该部分股份抵债给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实业”),目前该等股份处于冻结状态,尚未过户,但黄河实业有权指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受让该等股份。(详见本公司2009年3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黄乙珍(甲方)与刘建刚(乙方)、黄河实业(丙方)于2009年7月21日签订的三方《股权转让协议》,现公告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股权
丙方指定乙方作为受让人之一,接收甲方所持有本公司24,854,744股份中的10,000,000股(以下或统称为“标的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36%。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述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各方同意共同配合办理该等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的相关手续。
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按每股人民币5元计算,转让价款总额共计人民币50,000,000元。
上述标的股权目前登记在甲方名下,丙方有权指令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甲方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10,000,000股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为确保丙方对杨龙江债权的实现,三方同意,本次标的股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直接支付至丙方指定银行账户。
2、价款支付
甲乙丙三方同意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按以下约定支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
(1)本协议签署后次日内,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含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前,由乙方将首期转让价款人民币22,500,000元存入丙方的银行账户内。
(2)在标的股权按本协议约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交割过户手续(即标的股权全部交割登记在乙方的名下)后的当日内,乙方将股权转让价款的余款人民币27,500,000元支付给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
3、股权过户
前述标的股权现处于冻结状态,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将标的股权的首期转让价款人民币22,500,000元汇入丙方的银行账户后,丙方应尽快与标的股权上的全部质押权人、冻结申请人达成债务偿还协议,获得该等债权人解除质押、冻结的同意函,并办理完毕标的股权的全部质押、冻结的解除手续;争取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之前办理完毕标的股权的交割过户手续,即标的股权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处办理变更,且该等目标股权正式登记在乙方名下。
4、交易费用与税金
本次交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需缴纳的税费,由协议方按国家政策规定自行承担。
5、特别约定
(1)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权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交割过户的,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尽最大努力消除标的股权交割不能的因素并使标的股权顺利过户至乙方名下;
(2)如因任何原因致使标的股权仍无法过户至乙方名下的,乙方可以选择要求丙方继续履行股权交割,或选择要求丙方赔偿违约金。如果乙方选择要求赔偿违约金,则不再进行标的股权的转让的交割,丙方应当在乙方正式向丙方发出要求赔偿违约金通知函送达丙方当日算起的15日内,偿还乙方用于收购标的股权而支付的款项,并按照20%的比例赔偿违约金。
(3)若乙方延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乙方应:
继续履行协议,在丙方给予的宽限期内足额支付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自标的股权过户交割至乙方之日起,每延期一天则需按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的0.05%向丙方支付补偿。
二、本公司意见
本协议各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各方不是一致行动人。本公司认为本协议三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照履行,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法律障碍。
备查文件目录:《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09-036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股东黄乙珍持有公司股份24,854,74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4.95%。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甲方实际上已将其持有本公司该部分股份抵债给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实业”),目前该等股份处于冻结状态,尚未过户,但黄河实业有权指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受让该等股份。(详见本公司2009年3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黄乙珍(甲方)与卢富根(乙方)、黄河实业(丙方)于2009年7月22日签订的三方《股权转让合同》,现公告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1、转让股权
丙方指定乙方作为受让人之一,接收甲方所持有本公司24,854,744股份中的4,854,744股(以下或统称为“标的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7%。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述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各方同意共同配合办理该等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的相关手续。
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按每股人民币5元计算,转让价款总额共计人民币24,273,720元。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甲方愿意将上述股份给丙方以抵销其欠丙方的相应债务,现丙方同意甲方将该等股份转让给乙方,为确保丙方的债权回收,三方同意,本次标的股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
2、价款支付
甲乙丙三方同意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按以下约定支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
(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订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予丙方。
(2)在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19,273,720元予丙方。
3、股权过户
前述转让股份现处于冻结状态,乙方应自行解除附着在该等股份上的所有质押担保和查封冻结手续,以顺利完成股权过户。
4、交易费用与税金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各方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由聘请方自行承担。甲方与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各自缴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5、本次交易只涉及东方宝龙股份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二、本公司意见
本合同各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各方不是一致行动人。本公司认为本合同三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照履行,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法律障碍。
备查文件目录:《股权转让合同》。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09-037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股权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司股东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帐号:B880467743)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共计39,347,880股和杨龙江(证券帐号:A453515951)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共计24,854,744股被轮侯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即从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09年11月19日止。(详见本公司2008年11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因工作人员失误,上述公告中的冻结期限应为贰年,特此更正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