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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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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07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基金经2009年7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651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证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指《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集中申购、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集中申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外或柜台: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范丽萍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8350万元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建平先生(JIA Jianping),董事长,国籍:中国。高级经济师。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业务部副主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罗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总经理、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总经理等职。兼任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副理事长。

    陈儒先生(CHEN Ru),董事,国籍:中国。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交所筹建。历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

    董杰先生(DONG Jie),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服山清一先生(Seiichi Fukuyama),董事,国籍:日本。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贝莱德亚洲区副主席。历任贝莱德日本的负责人和贝莱德亚洲区副主席、美林亚太区执行委员会委员。1989年起,供职于水星资产管理公司和美林资产管理公司(2006年,美林资产管理公司与贝莱德合并),担任伦敦、台湾、香港、日本公司的业务拓展和管理职位。在任职美林之前,曾为B.A.I.I.香港和伦敦公司管理可转换对冲基金。2001年至2003年间,曾任香港投资基金协会执行董事。东京索非亚大学比较文学学士,曾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委授予的中日奖学金在上海音乐学院从事研究工作。

    赵纯均先生(ZHAO Chunjun),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副理事长等。历任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教研室副主任、讲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系主任、副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第一副院长、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于鸿君先生(YU Hongjun),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校长助理。曾任石河子大学副校长、西安交通大学教师、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内蒙古包头市市委副书记(挂职)。北京大学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博士、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硕士、西安交通大学低温工程专业学士、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

    葛礼先生(Gary Rieschel),独立董事,国籍:美国。现任启明维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创办者、董事总经理,同时供职于里德学院董事会、亚洲协会、中美合资企业清洁能源、清洁技术论坛的顾问委员会,并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THQ的独立董事。曾在美国知名技术公司思科、英特尔等任高级营运职位,并被多家杂志如福布斯、红鲱鱼、网络标准评为全球最主要的风险资本家之一。曾在美国英特尔公司担任品质保证经理,在美国NCube公司、思科公司以及日本Sequent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后为SOFTBANK/Mobius风险资本的创办者、董事总经理。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里德学院生物学学士。

    2、监事会成员

    赵绘坪先生(ZHAO Huiping),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陈宇先生(CHEN Yu),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信息资讯部门主管,参与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公司从事信息技术管理工作,9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

    3、管理层成员

    陈儒先生(CHEN Ru),国籍:中国。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交所筹建。历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

    欧阳向军先生(Jason X. OUYANG),国籍:加拿大。督察长。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毅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俞岱曦(YU Daixi)先生,国籍:中国。副执行总裁。经济学硕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基金丰和基金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普润基金经理助理、行业分析师。具有11年证券投资研究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2008年4月1日至今任中银增长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吴域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于世纪证券自营部、东方证券资产管理部、生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先后从事行业研究,投资组合研究工作。2007年8月至今任中银中国基金经理。具有8年证券投资研究经验,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陈军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VP)。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商学院金融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MBA、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系学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于2004年4月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6年3月至2007年8月担任中银增长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9月至今任中银收益基金经理。具有11年投资分析经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会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俞岱曦(副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总裁)、陈志龙(副总裁)、张发余(副总裁)、甘霖(副总裁)、孙庆瑞(副总裁)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寻明辉(副总裁)、李建(助理副总裁)

    (四)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五)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制度。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营销管理制度。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环境是指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等内容。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下转C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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