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7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0名,独立董事杨胜利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会议,委托独立董事于明德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按授权委托书的表决意见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张千兵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会议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详见附件二)
同意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详见附件三)
同意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详见附件四)
同意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以上三项议案尚需经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09年8月12日上午9:00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方式为现场表决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资格
1、截至2009年8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出席会议办法
1、登记方式
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或法人单位证明于2009年8月10日至8月11日到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书面通讯(以寄出邮戳为准)及传真方式登记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11日,书面通讯请在信封或传真件左上角注明股东登记字样。
2、登记地点及信函地址
(1)登记地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信函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公司办公楼203、205房间
3、登记时间:2009年8月10日至8月11日的上午9:00至12:00和下午3:00至6:00
4、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艳、毋剑彬
联系电话:0311-85992829 0311-85992039
传真:0311-86060942 邮政编码:050015
5、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未做出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序号 | 议 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
2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 |||
3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 |||
4 |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项的格内选择一项用“√”明确授意委托人投票, 其他空格内划“-”。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日期:2009年 月 日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书有效期限:
附件二: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一、原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医药、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植物提取物的生产、销售(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通讯器材(不含无线及移动电话、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的批发、零售;机器设备清洗、机电维修、设备制造、安装;医药化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装卸搬倒;汽车配件零售;(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养殖业、纯净水的生产、销售;饮水机销售;药用玻璃瓶、日用玻璃容器、器皿、照明用玻璃、工业氧气的生产、销售;货物运输(普货、危货)。
现修改为: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粉针剂、片剂、颗粒剂、原料药、无菌原料药的生产(具体品种以许可证为准);医药中间体、植物提取物的生产、销售(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通讯器材(不含无线及移动电话、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的批发、零售;机器设备清洗、机电维修、设备制造、安装;医药化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装卸搬倒;汽车配件零售;(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纯净水的生产、销售;饮水机销售;药用玻璃瓶、日用玻璃制品、工业氧气的生产;货物运输(普货、危货)(以上业务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二、原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或者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罢免程序。公司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将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即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现修改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发生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应分得的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发生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等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时,公司还可以申请司法冻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进行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原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现修改为: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四、原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董事会任期届满前更换董事(董事辞职导致的更换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五、原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不具有医药行业五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的(独立董事除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现修改为: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六、原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如需更换董事(董事辞职导致的更换除外),每年只能改选2名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新任董事任期与原董事剩余任期相同;如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及时补选缺额。
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权益股份的股东(若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实际控制人须已连续控制该股东180日以上)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或更换。
独立董事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现修改为: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权益股份的股东(若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实际控制人须已连续控制该股东180日以上)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或更换。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七、原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6个月内仍然有效。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一年内仍然有效。
八、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具有如下权限:
(一)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事项。
(二)决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对外担保: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决定公司一年内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委托理财事项;
(四)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上具有如下权限:
(一)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事项;
(二)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三)决定公司一年内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委托理财事项;
(四)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九、原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投资事宜。
十、原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与口头通知相结合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三个工作日以内。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通知与口头通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2日前。
十一、原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3-6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辞职除外)。因收购兼并等事项引起公司控制权变化导致高级管理人员被解聘的,收购方(包括间接收购方)应向原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补偿金,补偿数额为原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年薪的5 倍;导致其他人员被解聘的,补偿金由收购方(包括间接收购方)承担,补偿数额依被解聘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3-6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原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从监事会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权益股份的股东(若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实际控制人须已连续控制该股东180 日以上)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附件三: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一、原第四条、第五条内容删除,在第三条之后增加第二章“股东资格及资格确认”,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章 股东资格及资格确认
第四条 公司股份持有人均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资料,编制公司股东名册。并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账户代码卡、身份证号码、各股东持股数。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公司股东名册即为公司股东的合法证明。
第五条 个人股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账户代码卡,并与公司股东名册相符确认其股东资格。
法人股股东凭法人单位证明、账户代码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与公司股东名册相符确认其股东资格。
二、原第六条 董事会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现修改为: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三、增加第七条,后面各条顺序顺延。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原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现修改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原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视需要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六、原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现修改为: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1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数的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或者监事聘满为止。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七、在原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以下三个条文: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附件四: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一、原第八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现修改为: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分别提前10日和2日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提前2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二、第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本条其他各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原第三十条第一款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现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股票简称:华北制药 股票代码:600812 公告编号:临2009-020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7月27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9年7月2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庄明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同意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第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第十条第一款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现修改为: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现修改为: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监事一人一票,以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