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于2009年7月27日上午8:30时在公司会议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于2009年7月17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占公司董事总数的89%。其中董事李成才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祁文彬先生代为表决。公司全体监事、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事项:
一、关于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资产负债表期初数调整的决议;
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公司对2009年期初资产负债表项目作如下追溯调整:调减固定资产净值19,734,395.81元,同时冲销对安全费、维简费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52,749,361.28元,以及由于对上述项目的调整,调减盈余公积26,926,784.3元、调增未分配利润58,959,371.59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增加32,032,587.29元,少数股东权益增加982,378.18元,同时按照规定将盈余公积下的专项储备342,930,158.03元调至“4301专项储备”科目中。
二、关于《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决议
三、关于公司改选独立董事的决议
刘怀宽先生连续六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达到法定任职年限,公司董事会拟进行独立董事改选,刘怀宽先生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提名宋建中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及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附后。
四、关于公司聘任二〇〇九年度审计机构的决议
由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系统内部的资源重组,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立信”)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重组合并,立信所属立信北京分所业务合并转入北京立信。为此,公司2009年度拟聘任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审计机构。
五、公司关于对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的决议
准东二期铁路虎石站至准格尔召站段于2009年7月13日全线贯通。既有线路周家湾至虎石段技术标准低,运输能力小,与在建准东路二线不匹配,已经成为运输瓶颈路段,根据鄂尔多斯市发改委内发改交运字【2009】703号《关于准格尔至东胜铁路周家湾至虎石段增建二线项目核准的批复》,公司决定增建准东铁路二线,以拓宽后方通道,促进煤炭资源的开发,提高运输效率。
该线路全长59.35公里,为单线铁路,技术等级为地铁I级,线下国铁II级,建设期二年。该项目总投资22.63亿元,按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35%,由此确定项目资本金为79,205万元,资金来源拟由各股东按股权比例以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形式投入,其中公司持有96%的股权,按比例需投资76,037万元,其余由准东铁路向银行申请贷款。
本次增资后,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增加到172,205万元。
六、公司关于对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决议
同意公司对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伊泰准东铁路增建二线项目将在准东(准格尔至东胜)一期、二期线路的基础上增建路段,该项目总投资约226,300万元,其中资本金79,205万元,需向银行申请贷款147,095万元,由公司提供全额担保,贷款期限为15年。
七、公司关于对内蒙古伊泰呼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决议
同意公司对内蒙古呼准铁路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呼准铁路公司拟向招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和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贷款,贷款方式为担保贷款,需要各股东按股比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呼准铁路向招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贷入10,000万元中长期项目贷款,本公司按照75.67%的出资比例需担保金额为7,567万元。
(二)呼铁路向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贷入50,000万元项目贷款用于置换已贷入的短期项目贷款,本公司按照75.67%的出资比例需担保金额为37,835万元。
根据上述贷款及担保情况,公司拟按股比为呼准铁路提供45,402万元中长期项目贷款担保。
八、公司关于以北京所购房产入股北京伯豪瑞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
为了整合商品房资源,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公司将以购买的韦伯国际发展中心3号楼共182套商品房与持有韦伯国际发展中心3号楼的其余部分商品楼的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个人投资者李本其合资设立五星级的伯豪瑞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合资情况如下: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00万元,各股东以等值的房产出资,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3000万元,占40%的比例;本公司出资30,000万元,占30%的比例;李本其出资37,000万元,占30%的比例。
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房屋产权办理到伯豪瑞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之日起一年内该酒店管理公司每股收益达不到0.3元时,由其以原出资额收购本公司所持股权。为保证收购股权的实现,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其在伯豪瑞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5%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如果未能实现上述年收益条款,则无偿将所持伯豪瑞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5%的股权出让给本公司,使本公司持股比例增加为35%。
伯豪瑞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增资到3000万元,本公司持有30%的股权,120,000万元中的其它出资由各股东聘请中介机构对所投入房产评估作价后注入。
九、公司关于召开二OO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决定于2009年8月12日(星期三)上午9:00时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会议中心二楼一号会议室召开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09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发表召集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宋建中,女,1953年出生,研究生,法学学士,一级律师,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1976年至1980年在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工作;1980年至1986年在包头市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副主任;1986年至今在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宋建中律师连续25年担任国家多家特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组成员、副会长,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会长。
附件二: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宋建中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三: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宋建中,作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宋建中
2009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09-016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二次监事会于2009年7月27日上午11时在公司会议中心二楼一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于2009年7月17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应到监事7人,实到监事7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文山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与会监事经认真讨论,一致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出具了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
认为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二00九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内蒙古呼准铁路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09-017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9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于2009年8月12日(星期三)上午9:00时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会议中心二楼一号会议室现场召开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09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发表召集公告,会议议程如下:
序号 | 提议内容 |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
1 | 审议公司改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 否 |
2 | 审议公司关于聘任二〇〇九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否 |
3 | 审议公司关于对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 否 |
4 | 审议公司关于对内蒙古呼准铁路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 否 |
二、提案的具体内容
见《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于2009年7月28日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9年8月6日(星期四)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B股最后交易日为8月3日)。
3、见证律师。
四、参会方法
1、法人股股东需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需持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或者于2009年8月11日17 时前以信函或传真向公司证券部登记,信函以到达地邮局邮戳为准。
五、其他注意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自理。
联系办法:
联系人: 王秀萍
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
电话:(0477)8565734
传真:(0477)8565415;
邮编:017000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以下权利:
一、我单位(个人)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代表我单位(个人)对以下审议事项按自己的意思行使表决权(包括投赞成、反对、弃权票);
1、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每一审议事项。
2、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纳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09-018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09年7月27日,本公司召开了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与会董事经认真讨论,以全票赞成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决议》及《关于公司对内蒙古呼准铁路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决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为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准东铁路”)向银行申请贷款147,095万元提供全额担保。该担保尚需提交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为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102,030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
(二)同意为内蒙古呼准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准铁路”)提供贷款担保,该担保尚需提交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呼准铁路向招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贷入10,000万元中长期项目贷款,本公司按照75.67%的出资比例需担保金额为7,567万元。
2、呼准铁路向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贷入50,000万元项目贷款用于置换已贷入的短期项目贷款,本公司按照75.67%的出资比例需担保金额为37,835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公司本次拟按股比为呼准铁路提供45,402万元中长期项目贷款担保。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为呼准铁路有限公司提供34,153万元贷款担保。
二、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情况
注册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 张双旺
经营范围:准东铁路的建设及客货运输。
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93,000万元,公司占注册资本的96%。截止2009年6月30日,准东铁路资产总额为306,877万元,负债总额为175,814万元,净资产为131,062万元,资产负债率57.29%。2009年1至6月,准东铁路实现营业收入23,598万元,净利润9028万元。准东铁路主要承担着本地区连接东胜煤田至大准线,呼准线的外运任务。
(二)内蒙古呼准铁路有限公司情况
注册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成才
经营范围: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投资
内蒙古呼准铁路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90,00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占总股本的75.67%;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占总股本的21.33%;呼和浩特铁路局占总股本的3%。截至2009年6月30日,呼准铁路公司资产总额为235,469万元,负债总额为124,254万元,净资产为111,21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2.77%。2009年1至6月,呼准铁路实现运输收入9559万元,亏损2794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将由本公司、相关子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意见
准东铁路是我公司持股比例96%的控股子公司,为保障增建二线项目顺利进行,增加公司铁路运量,公司董事会同意此次担保事项。截止2009年6月30日,准东铁路资产负债率57.29%。其盈利情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而且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可以控制,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呼准铁路是我公司持股比例75.67%的控股子公司,为确保该公司营运资金需要,确保早日扭亏为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呼准铁路公司提供担保。截止2009年6月30日,呼准铁路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2.77%,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因此担保风险可以控制,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积金额
截至公告披露日,包括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担保在内,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535,783.36万元,占2008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72.28%。本公司无逾期担保。
以上担保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二)准东铁路及呼准铁路的基本情况和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准东铁路及呼准铁路营业执照复印件。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