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创业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提前多少时间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对通知内容有具体规定吗?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同时,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问:如创业板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又要取消会议,怎么办?
答: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问:股东大会提案发生临时变化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会议提案不得取消,如果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问:创业板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需公告哪些内容?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3)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4)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5)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问:创业板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出现哪些交易事项需进行信息披露?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对公司较大影响的交易事项时,需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披露。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当创业板上市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和合同、债权或债务重组、赠与或受赠资产、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以下统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问:创业板公司发生哪些重大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发生了需披露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和合同、债权或债务重组、赠与或受赠资产、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中,除受赠现金资产情况外,其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