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业绩预告盈亏性质发生多次变化。2008年10月23日,光华控股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08年度将亏损2,000万元左右;2008年12月26日,光华控股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08年度业绩修正为盈利约300万元;2009年3月10日,光华控股再一次发布业绩修正公告,将2008年度业绩修正为亏损2,000万元左右。
二、公司业绩预亏严重滞后。根据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公司预告业绩亏损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9年1月31日,但光华控股迟至2009年3月10日才公告业绩修正为亏损2,000万元左右。
本所认为,光华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第11.3.3条和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该公司董事长许华,财务总监韩卫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条、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光华控股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许华、财务总监韩卫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