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固定资产贷款被挪作他用
(上接封一)《办法》还明确,当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或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记者注意到,《办法》将实施过渡期由此前的6个月缩短至3个月。对此,相关人士表示,经过与商业银行及贷款主体充分沟通,大家对《办法》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缩短至3个月是比较合适的。
针对项目融资的风险特征,在《办法》的基础上,银监会昨天对外发布了《指引》。为保证贷款人在项目贷款担保、所投保商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指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同时,贷款人还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指引》明确,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的,属于项目融资。
据介绍,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如贷款偿还主要依赖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或者项目自身资产价值;通常融资比例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成本较高和参与者较多,从而风险较大,往往需要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并通过复杂的融资和担保结构以分散和降低风险。
针对项目融资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指引》要求,在多个贷款人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此外,贷款人应当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此外,贷款人与借款人要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同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