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关于延长<弘业股份国有股东转让
所持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有效期的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9年7月2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集团”)转交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核发的,《关于延长<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有效期的复函》(国资厅产权【2009】332号)(以下简称“复函”)。
该《复函》同意将国资委《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1441号)(以下简称“批复”)的有效期延长至2010年3月14日。
上述(国资产权【2008】1441号)的《批复>是由国资委2008年12月29日核发的,其主要内容为:
一、原则同意弘业集团在2009年3月14日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按照不低于每股9元的价格转让所持股份公司997.2375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4.04%)股份的方案。
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弘业集团持有5932.9535万股,占总股本的24.04%。
对于此《批复》的内容,公司已于2008年12月31日公告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
收到《批复》后,弘业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于2009年3月10日出售所持本公司股票50万股,价格为12.61元;3月13日,出售278万股,价格为13.34元。该股份出售的详细情况,本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公告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
上述大宗交易后,弘业集团还有6,692,375股因《批复》的有效期结束而未能出售。此次《复函》(国资厅产权【2009】332号)的主要内容为,将剩余未售的6,692,375股的出售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10年3月14日,其余要求不变。
在控股股东出售上述股份的过程中,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