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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三类“影子个体”逐鹿创业板
    2009年07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何军 雷中校 朱先妮
      ⊙本报记者 何军 雷中校 朱先妮

      

      抢食创业板盛宴的除了创投机构外还包括券商的三类“影子个体”,其中最重要的当属直投部门。

      记者昨日在“2009创业板上市及私募股权投资高峰论坛”现场采访多家创投机构时获悉,在他们投资的项目中有部分券商的直投部门也参与其中,而且这些公司创业板上市的材料26日已被中国证监会收下。

      据了解,上述券商直投项目包括两种:一种是直接投资自己保荐的项目,另一种是投资其他券商保荐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如果持有发行公司7%以上的股份,则不得担任该企业主承销商,因此非交叉持股的直投项目在持股比例上将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交叉投资的比例相对宽松。

      对于券商直投部门共同参与Pre-IPO项目,大多数创投机构持认可的态度,在他们看来,券商直投的可行性报告相当于又加了一道过滤网,可谓是“英雄所见略同”,进一步降低了投资风险。不过,也有特殊情况下会形成竞争关系,比如被投资企业需要的融资金额有限,股份数量不能满足多方需求,这时候如果该券商是企业保荐机构的话,他的直投部门可能就更容易获得投资机会。

      松禾资本董事长罗飞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指出,同其他投资机构进行联合投资的情况经常发生,非常欢迎券商直投部门的参与。罗飞透露,松禾也有项目是和券商的直投部门进行联合投资。

      除了券商直投部门外,券商担任财务顾问的一些私募基金和高端银行理财产品也出现在了拟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股东名单中。由于绝大多数私募基金是投向二级市场,因此目前将投资范围锁定为拟上市企业的私募基金规模还不大,这类私募基金在券商指导下投资保荐的项目风险相对可控。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拟上市企业,银监会7月9日发布过一个最新文件,其十九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二十条又规定,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第十九条限制。这一规定为私人银行产品投资Pre-IPO项目预留了政策空间,而这类产品往往都会选择券商担任其财务顾问。

      对于券商三类“影子个体”参与Pre-IPO项目,多位创投企业合伙人持肯定态度。拟创业板上市企业应该是券商从储备资源里优中选优推荐给公众的,如果自己都不敢投,又怎么辅导上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