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准入门槛拟提高
2009年07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卢晓平
要求投资方须有持续盈利能力
⊙本报记者 卢晓平
随着新保险法10月1日实施期的临近,保监会昨日公开向社会征求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意见。修订草案新增的一条是筹建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修订草案将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分为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和申请开业两部分。其中,在申请筹建中,新增了设立保险公司具有可行性和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的筹建负责人。
另外,对于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新增加了主要股东作出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和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等。目的是防止“有病”股东进入保险公司,提升相关负责人的信息透明度。
修订草案严格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将保险公司筹备时间明确在1年,而不是以前的1年不成还可延后3个月;对于筹备期间主要投资人的变动,修订意见明确表示不得变更,而不是以前的原则上不得变更。
对于向保监会提交申请开业的资料中,新增加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细化了相关经营规划等内容,包括: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按照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主要管理制度。
偿付能力监管一直是保险三大监管支柱之一,对此,在修订草案中对于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明确新增要求提交4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的要求,以达到动态偿付能力监管精细化。
保监会还提高了公司一旦出现有5%的占比资本金的股东变动要上报的标准,而不是此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