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2009年07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09-021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以下简称“海诚总院”)原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持有公司64,403,84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49%,为公司控股股东。2008年11月,经报国务院批准,海诚总院和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一起并入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轻集团”),成为其二级全资子企业(详见公司2008年11月15日公告,公告编号:2008-043),公司同时成为中轻集团三级子企业。
中轻集团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对业务进行了分类整合,并于近日向公司下发通知,决定将公司由原其三级子企业调整为二级子企业。因此海诚总院所持公司股份(除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规定需划转社保基金的2,483,913股股份外)共计61,919,933股股份将以行政划转方式由中轻集团直接持有。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中轻集团将持有公司54.32%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调整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且本次调整涉及的股权划转尚需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后方可履行,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