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划转的款项9001.7万元,其中8960万元系本公司与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兴”)合同纠纷案中,由法院判北京建兴应支付给本公司的本金;41.7万元系本公司垫付的评估费用。
本案的缘由如下:
本公司在投资开发“北京新星花园项目”过程中,与合作方北京建兴发生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后,于2007年8月10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7)二中民初字第1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北京建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本公司欠款捌仟玖佰陆拾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均由北京建兴负担。
北京建兴在上述《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执行材料,并于2008年3月31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执第498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捌仟玖佰陆拾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兴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伍拾万陆仟零贰拾元、保全费人民币伍仟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建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07年8月15日、2007年11月29日、2008年4月1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2009年4月27日,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对该案执行标的物进行了拍卖,目前本公司已收回北京建兴对公司的欠款本金8960万元,余下资金利息2000余万元暂未收回,公司将尽快收回该笔款项。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