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7月2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2009年7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现场会议于2009年7月29日下午13:30在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2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韩孝煌先生主持。
公司总股本612,918,781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所持股份231,276,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所持股份231,151,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7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所持股份124,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以投票方式通过《关于与福建丰榕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的议案》:
同意由公司控股股东——福建丰榕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借款。
具体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福建丰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Starlex Limited对此议案的表决予以回避。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赞成354,996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赞成44,55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7%;反对80,0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3%;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总的表决结果:赞成399,5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2%;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通过。
(二)以投票方式通过《关于提高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2009年度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由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提高至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
具体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赞成230,796,66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354,996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赞成6,05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反对80,0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3%;弃权38,5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1%。
总的表决结果:赞成230,802,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反对434,9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3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该议案获通过。
(三)以投票方式通过《关于公司为相关单位提供担保的议案》:
1、同意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通”)提供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的借款担保,其中:
(1)同意为江苏大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申请的2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同意为江苏大通向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分行城南支行申请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同意为下属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大通”)提供总额不超过1.2亿元的借款担保,其中:
(1)同意为福州大通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申请的2000万元贷款及1000万元法人透支提供担保。
(2)同意为福州大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支行申请的5000万元应收账款保理提供担保。
(3)同意为福州大通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交通路支行申请的4000万元贷款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具体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赞成230,796,662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354,996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赞成6,05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反对80,0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3%;弃权38,5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1%。
总的表决结果:赞成230,802,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反对434,9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3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该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邓翠红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合法通过表决。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邓翠红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