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字[2009]85号文《关于给予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麦校勋、原董事许志榕、汤剑平公开谴责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字[2009]78号文《关于给予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原董事李常法等通报批评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6450万元款项划转事项未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对款项划出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致使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错。
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提供担保事项未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未对上述担保涉及相关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有关当事人违反了《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其中公司原董事长麦校勋、原董事许志榕、汤剑平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给予公司通报批评。
二、给予公司原董事李常法、方国梁、麦穗勋,原独立董事唐希灿、虞世全、姜治云,独立董事孙坚、李龙,监事徐述静、胡建其,原监事杨威,原首席财务官刘晓锋,公司副总经理兼原董事会秘书陈杰通报批评。
三、对公司原董事长麦校勋、原董事许志榕、汤剑平予以公开谴责。
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并真诚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