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 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重大工程承包项目的流动资金;普通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钢结构加工基地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得作其它用途。
二、 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 公司授权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芳、姚旭东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各专户支取的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