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544号),同意本公司控股股东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739.9 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防御院)。此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不变,防御院持有航天长峰57399000股,占航天长峰总股本的19.62%,成为航天长峰第一大股东。长峰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权。
特此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航天长峰
股票代码:600855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
联系电话:68385399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别提示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控制的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股份。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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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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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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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在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分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第三节、股份减持目的
长峰集团拟将所持有航天长峰19.62%股权(57399000股)无偿划转至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长峰集团不再持有航天长峰股份,防御院为航天长峰第一大股东。由于防御院是长峰集团的唯一出资人,故本次划转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按照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划转后将提升航天长峰的管理层级,充分利用防御院的品牌、资源、人才及内部市场等多方面优势,强化公司治理,改善对航天长峰的管理,明确和加强航天长峰的主营业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长峰集团拟将持有的航天长峰股份57399000股占总股本19.62%无偿转让给防御院。
上述股权划转后,长峰集团将不持有航天长峰的股份。
二、本次股权转让主要内容
(一)长峰集团与防御院签署的航天长峰股权划转协议书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
受让方: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长峰集团将持有的航天长峰57399000股份(占总股本19.62%)无偿转让给防御院。
3、转让价格和付款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为无偿划转,无需支付相关对价。
4、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
签订时间:2009年 5 月 20 日
本次股权变动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成立
(2)本次股份划转事宜经国资委审核通过,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
(3)如股权划转导致防御院有义务向航天长峰的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则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就该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三、本次转让股份的限制情况及其他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长峰集团持有的航天长峰57399000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情况。
根据航天长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等划转股份57399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防御院作为股份受让方将继续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和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航天长峰挂自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与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有关的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与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1、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划转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谢良贵
2009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谢良贵
2009年7月2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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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良贵
日期:2009年7月29日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航天长峰
股票代码:60085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31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142信箱17分箱
联系电话:010-68761406
签署日期:2009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别提示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行为已经取得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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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
(二)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31号楼
(三)法定代表人:宋欣
(四)组织机构代码:40001064-6
(五)机构类型:事业法人
(六)主要经营范围: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为事业单位。主要以科研、开发、试验、试制、生产为一体,以电子、光学、机械、声学专业为基础,以系统工程和自动控制为主导,以飞行器、雷达、计算机、精密机械、无线电测量、仿真技术、目标环境与特性为特色,具有雄厚技术实力和整体优势的综合性研究院。
(七)邮编:100854
(八)电话:010-6876140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架构图
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股权管理单位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航天防御院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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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情况
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的主要业务范围:防御系统工程研究,技术协作组织,所属单位管理,相关研究生培养、专业培训、技术开发服务。下设10个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专业技术研究所、3个工厂、7个服务保障单位、1个民用产业集团公司。在确保军品任务完成的同时,防御院依托航天高科技,大力发展民品产业。开发了航天安保技防工程、信息安全、医疗器械、数控系统与工业自动化装备,气象雷达、广播通讯设备、特种器件等为代表的主导产品,形成了电子信息、机电产品和服务业的三大产业格局。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情况
防御院在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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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防御院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防御院拟通过国有股行政划拨对长峰集团所持航天长峰部分股份进行受让所引起。防御院是国务院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下属单位,按照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提升航天长峰的管理层级,充分利用防御院的品牌、资源、人才及内部市场等多方面优势,强化公司治理,改善对航天长峰的管理,明确和加强航天长峰的主营业务。同时在航天长峰股权划转防御院后,防御院将利用资源优势,推进股改承诺事项的实施。
防御院本次权益变动的申请获得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的批复,同意以行政划转的方式受让长峰集团资所持航天长峰57399000股股份(占航天长峰总股本的19.62%)的决定。
第四节 持股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之前,防御院未持有航天长峰股份;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防御院将持有航天长峰57399000股国家股,占航天长峰总股本的19.62%。
二、股权划转协议摘要
(一)收购协议核心内容
1、收购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长峰集团;受让方:防御院。
2、受让股权数量及比例
航天长峰国家股限售流通股57399000股,占航天长峰总股本的19.67%。
3、转让价款及支付
本次收购采用行政划转的方式进行,不存在转让价款的支付。
4、协议签署时间
本次收购的股权划转协议于2009年5月20日签署。
(二)股份性质及变化
本次收购之前,长峰集团持有的航天长峰的股份性质为国家股;本次收购完成之后,该部分股份性质不发生变化,仍为国家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属国有股权行政划转,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施:
1、取得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的批准;
2、取得国资委的批准。
三、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划转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权属争议等权利限制情形。根据航天长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等划转股份57399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防御院作为股份受让方将继续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和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即:在2009年5月18日前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允价格将优质资产和相关业务置入航天长峰,置入资产经审计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相应的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同时将不断把科研成果注入航天长峰,促进公司不断发展,做强做大航天长峰,使公司成为良性互动快速发展的高科技企业。
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采用国有股无偿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故本次权益变动无需收购资金。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防御院在成为航天长峰第一大股东后,将按照国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院属企业模式,梳理并完善内部规定和内控制度,开展综合管理工作。防御院尚无继续增持、处置航天长峰股份的计划。
(二)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划转发生变更。
(三)本次划转完成后,防御院作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将继续履行股改承诺,完成资产注入工作,以提高公司运行质量。
(四)防御院目前尚无对航天长峰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充实或调整计划,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也不存在合同或者默契。
(五)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不会因本次划转发生重大调整。
(六)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尚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计划。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上市公司独立性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防御院将严格遵守有关证券监管法规,依法通过航天长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天长峰在资产、人员、财务、生产、采购、销售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二、关联交易关系及规范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今后若产生关联交易行为,双方将按市场公允价格的定价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和航天长峰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交易。
三、同业竞争关系及规范措施
(一)同业竞争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之后,防御院是航天长峰的第一大股东,但防御院及其下属企业均未从事与航天长峰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产品种类与航天长峰无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在业务上未对航天长峰构成竞争。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防御院承诺:“在作为航天长峰大股东期间,防御院及其下属企业不从事与航天长峰相同、类似以及其他可能与其构成竞争的业务;如航天长峰日后业务发生变更,保证不再从事与其所变更业务相同、类似以及其他可能与其构成竞争的业务。”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 在本报告书提交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无发生超过3000万元或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交易之情形。
(二) 在本报告书提交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发生超过5万元交易之情形。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在提交本收购报告书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
股票行为。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本收购报告书前六个月内,信息
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没有买卖被收购
公司挂牌交易股票行为。
(三)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提交报告书
之日前六个月没有买卖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行为。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防御院为国务院直属的国有大型军工企业集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下属单位,其财务资料因涉及军事机密而无法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防御院已就其无法披露财务资料出具了专项说明函,由于本次收购以行政划转的方式进行,收购方防御院无需支付收购价款,防御院能够完全履行本次收购。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承诺本报告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宋欣
签注日期:2009年7月29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防御院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防御院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科工财审[200 9]759号《国防科工局关于同意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特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的批复》;
(四)防御院关于完成股改承诺的承诺函;
(五)防御院关于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六)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与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
(七)国资产权[200 9]544号《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有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备置地点二为防御院办公室,
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1号,联系电话:010-68761406。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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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宋欣
签注日期:2009年7月29日
航天长峰 | 指 |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
长峰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 |
科工集团 | 指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 |
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防御院 | 指 | 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指长峰集团持有的航天长峰57399000股国家股无偿划转防御院,占航天长峰总股本的19.62%而引起航天长峰股权权益变动的行为 |
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名称 | 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 |
注册地 | 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 |
法定代表人 | 谢良贵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叁亿伍仟玖佰叁拾捌万肆仟元整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 100000000016065(4-1)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6069 |
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
经营范围 | 设计、制造机电工程系列产品、机床数控设备、雷达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及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自动控制设备、卫星遥测应用设备、电磁和微波设备、车辆及其上述产品的零部件;设计、制造红外光学设备、精密机械、测试设备、信息处理设备、保安器材、工业机器人;研制、开发新材料、新工艺;进出口业务;与以上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揽实物、半实物和数学仿真实验项目、无线电计量测试项目、软科学项目和计算机软件的研究、开发;系统工程可靠性设计的评估与论证;仓储;民用航天产品的应用、研制、生产、服务及销售;城市应急与综合安保系统开发、集成和实施;承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环保设备生产与环保项目工程;能源设备生产与工程施工;汽车电子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仓储;招标业务及相关咨询。 |
经营期限 | 长期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110108100016069 |
出资人名称 | 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142信箱41分箱 |
联系电话 | 68385399 |
邮政编码 | 100854 |
姓名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在长峰集团任职情况 |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全春来 | 中国 | 北京 | 否 | 总经理 | 无 |
何建平 | 中国 | 北京 | 否 | 副总经理 | 无 |
袁茵 | 中国 | 北京 | 否 | 副总经理 | 无 |
张有维 | 中国 | 北京 | 否 | 党委副书记 | 无 |
郭会明 | 中国 | 北京 | 否 | 副总经理 | 无 |
潘琪 | 中国 | 北京 | 否 | 副总经理 | 无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航天长峰 | 股票代码 | 60085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57399000股 持股比例: 19.62%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57399000股 变动比例: 19.6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航天长峰 | 指 |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
防御院、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 |
科工集团 | 指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 |
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长峰集团 | 指 | 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指由于防御院拟通过行政划转的方式受让长峰集团持有的航天长峰57399000股国家股,占航天长峰总股本的19.62%而引起航天长峰股权权益变动的行为 |
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1 | 宋欣 | 院长、党委副书记 | 中国 | 北京 | 无 |
2 | 张连成 | 党委书记 | 中国 | 北京 | 无 |
3 | 付威 | 副院长 | 中国 | 北京 | 无 |
4 | 全春来 | 副院长 | 中国 | 北京 | 无 |
5 | 曹克勇 | 副院长 | 中国 | 北京 | 无 |
6 | 朱德芳 | 党委副书记 | 中国 | 北京 | 无 |
7 | 舒金龙 | 总会计师 | 中国 | 北京 | 无 |
8 | 李陟 | 副院长 | 中国 | 北京 | 无 |
9 | 曹伟 | 副院长 | 中国 | 北京 | 无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海淀区永定路51号航天数控大楼 |
股票简称 | 航天长峰 | 股票代码 | 60085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31号楼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57399000股 变动比例: 19.62%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注:不适用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注:国资手续报批中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