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4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36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5日
除 息 日:2009年8月6日
红利发放日:2009年8月11日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6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2009年6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现将本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2008年末总股本43292413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分配红利173169653.20元,结余256746282.96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留转以后年度分配。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40元
4、持有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财税[2005] 102号)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36元/股;对于流通股中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40元/股。
5、根据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6 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5日
2、除 息 日:2009年8月6日
3、红利发放日:2009年8月11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9年8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泉涌贸易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酒都宾馆、北京东奇实业发展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咨询电话:0358-7220255
传 真:0358-7220394
六、备查文件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