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公布了推进音像出版单位转企改制的时间表——除公益性音像出版单位外,地方和高等院校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在2009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
这是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促进我国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做出的规定。记者30日了解到,《意见》的出台是为了解决近年来我国音像行业中出现的机制体制障碍、产业转型缓慢、原创能力萎缩、竞争实力缺乏、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
《意见》明确,对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不愿转企改制的予以停办;对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等已不符合年审条件的予以注销;对在清理整顿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吊销。
《意见》指出,将重点扶持50家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音像出版制作企业,每2年奖励100部原创音像作品;鼓励和支持音像企业依托新媒体进行数字化转型,与电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等合作,拓展以网络、手机、电子阅读器、集成电路卡等为载体的多种音像出版发行形式;加大扶持面向“三农”、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公益性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发行。
《意见》鼓励拥有多家音像企业的单位进行整合资源组建音像集团公司;鼓励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各类音像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组建音像集团公司;鼓励音像出版与图书、报刊、网络出版等领域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和支持大型国有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集团等兼并重组现有音像出版、制作、复制、发行企业;鼓励和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参与音像企业股份制改造。
《意见》鼓励音像出版单位在技术、人才方面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引导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音像出版领域,并鼓励国有音像出版单位在确保导向正确和国有控股的前提下,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意见》要求,音像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版号、复制委托书申领和条形码使用程序;复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复制委托书使用管理制度和SID码制度;发行单位不得从非法出版或发行渠道进货,不得参与“买卖版号”活动;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销售前,须将样本报送市场管理机构审验备查;对违规违法音像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意见》还提出,主管主办单位对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在出版内容等方面发生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要承担领导责任,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单位部门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