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麦校勋、原董事许志榕、汤剑平公开谴责的决定
2009年07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2008年5月1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方达环宇将6450万元款项汇给高新开创投资公司。该事项未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对款项划出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致使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和年报报告存在重大差错。
(2) 2007年11月、2008年4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方达环宇为关联方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东莞市长荣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三笔,涉及本金4025万元的担保。公司对此未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对上述担保涉及相关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原董事长麦校勋、原董事许志榕、汤剑平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与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所决定如下: 对公司原董事长麦校勋、原董事许志榕、汤剑平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