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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银监会发布相关办法征求意见
    2009年07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苗燕
      ⊙本报记者 苗燕

      

      银监会30日公开就《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办法》与此前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类似,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提出了要求,并重点就贷款支付管理做出了规定,强调防止贷款被挪用。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的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过程中,存在着贷款不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尤其是流动资金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客户数量众多,贷款余额较大,用途较为宽泛,管理难度很大,使得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贷款支付环节的管理,有利于提高信贷质量、优化信贷结构,有利于贷款资金流向实体。同时,也有助于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

      《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拟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凡是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以及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客户,原则上要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此外,《办法》拟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可以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但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只有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借款人与贷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内部评级在AA以上的,才允许给予其循环贷款。

      不过,由于循环贷款是对特殊客户发放的,因此,循环贷款支付方式的选择余地较大,可不受前述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规定限制。《办法》要求,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办法》还规定,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据了解,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