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重申 非居民企业股息收入按10%缴企业所得税
2009年08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综合新华社电
记者7月3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在日前发布的文件中明确,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强调,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008年,税务总局曾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收入的所得税扣缴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应按10%进行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相关负责人31日介绍,上半年,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总收入完成222.03亿元,同比增长40.7%。
这位负责人介绍,上半年,我国非居民企业税收增长地区性差异明显。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湖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和新疆等省区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而天津、吉林、黑龙江、湖南、广东等省区市收入同比下降10%以上。
“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地域集中度较高。”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上半年,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总收入194.49亿元,同比增长50.07%,其中,江苏、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深圳等地区总收入即为151.5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