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7 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63元 |
● 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6日
● 除权(息)日:2009年8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8月1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6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披露于2009年6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本次分配以235,083,6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3元,共计派发股利16,455,853.61元。
3、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8月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6日
2、除权(息)日:2009年8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8月12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法人股股东(包括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7元/股。2.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我国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 10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47号文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分别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现金红利按10%的税率应缴税0.007元/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63元/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机构投资者(QFII除外)、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7元/股。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31-86988888、83175518 联系传真:0531-86966666@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20层 邮政编码:250063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