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68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新股投资风险作出以下特别提示:
1、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09年7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风险因素”章节,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在确定的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价格,整个定价过程及定价结果由上述参与主体自主决定和风险自担。
4、根据上述原则,本次发行确定的价格区间为19.00元/股—21.08元/股(含上限和下限)。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区间按200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的市盈率水平较可比公司有一定的溢价,这主要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特殊因素影响较大。随着2009年以来宏观经济形势和发行人各项业务环境的回暖,其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恢复正常增长,网下机构投资者普遍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和所处行业在未来将有较好的发展,配售对象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热情较高。
5、由于证券公司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盈利和股价的较高波动性。一方面,证券市场具有很大的波动性,而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与股票市场涨跌幅、成交量等因素高度相关,波动幅度较大;另一方面,在市场行情的不同阶段,市场给予证券公司的估值水平也会有很大差异。上述盈利波动因素与估值水平波动因素又通常正向叠加,导致证券公司股价波动幅度较高。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证券公司的行业特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股价较高波动性。
由于目前新的发行体制改革刚刚实施,市场约束机制不太健全,买方约束力仍旧较弱,本次发行有可能出现发行价格偏高导致上市后即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6、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网上申购,均表明其接受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否则不应参与申购。
7、在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在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50%的前提下,从网上向网下回拨,直至网上发行部分获得足额认购为止。
8、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公告和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9、根据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
10、发行人上市后所有股票均为可流通股份。
11、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及本次网下配售的股份均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
12、本次发行申购,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13、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凡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应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的成长成果;任何怀疑发行人是纯粹“圈钱”的投资者,应坚决避免参与申购。本特别风险提示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