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税前);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10日(星期一)
●除息日:2009年8月11日(星期二)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8月14日(星期五)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09年6月19日获得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6月20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现将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10,500,000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派发2008年度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总额为人民币31,050,000.00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时间
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10日(星期一)
除息日:2009年8月11日(星期二)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8月14日(星期五)
三、分派对象
截至2009年8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对于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股息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3、对于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对于其他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于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10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2009年8月14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咨询机构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1-88912969
传真:0431-88480581
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4000号创业大厦12楼
邮政编码:130012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