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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公司发生对外担保需审议及披露
    2009年08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问:创业板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是否需要审计?

      答:需要。如果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需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问:创业板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是否都要审议及披露?

      答:是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另外,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披露:(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问:创业板公司的对外担保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答: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7)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中,股东大会审议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问:创业板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如果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问:创业板公司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业绩预告?

      答: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

      如果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问:创业板公司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布业绩快报?

      答: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月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也就是说,如果不能在2月底前披露年度报告,或预约在3月、4月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

      问:如果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创业板公司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披露?

      答: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