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苗燕
为使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规制体现国际监管规则修改的最新要求,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研究和规划项目组根据巴塞尔委员会议近期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意见》等文件,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等7个监管文件再次进行了修改,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严守资本充足率底线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较第一版有较大修改。本次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持续满足银监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而此前一个版本的《指引》规定,“银监会可根据宏观经济周期适度调整对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业内人士指出,该项规定的调整,说明银监会为防范风险,将严守资本充足率底线,而不允许商业银行因经济周期的变化而降低资本充足率。
此外,新修订的《指引》将原有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确定”一节全部删除,并将“银监会根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确定单家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改为“最低监管资本要求”。
修订后的《指引》规定,银监会根据单家银行监管资本要求设定其资本充足率的触发比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至触发比率时,应当制定提高资本水平的计划,并及时报告银监会。而此前,《指引》曾统一将“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0.5个百分点”设定为资本充足率的触发比率。业内人士认为,该项内容的修改,体现了银监会根据实际监管情况,个别进行调整的原则,而防止“一刀切”。
商行风险计量覆盖交易账户
《指引》还新增了多项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信贷和战略决策中;商业银行应当对当前和未来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制定资本规划,确保资本水平长期稳定;商业银行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应当高于监管部门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等。
此外,《指引》明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应当覆盖交易账户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以及相关期权性风险。
银监会将对已经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且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符合《指引》要求的商业银行,依其内部资本水平确定监管资本要求。对未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或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不符合《指引》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独立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