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7月24日以专人送达及邮件通知的方式送达给公司8位董事。会议于2009年8月4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名,会议的组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充分讨论了会议议程中列明的各项议案,经通讯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 通过《关于与湘乡市金石锰矿和湘乡市锰粉加工厂签署<合作协议>的议案》
为保证本公司获取稳定的锰粉供应,公司董事会同意与湘乡市金石锰矿和湘乡市锰粉加工厂签署《合作协议》,同意为湘乡市金石锰矿和湘乡市锰粉加工厂向湘乡市农村信用联社贷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提供担保,贷款资金用于湘乡市金石锰矿和湘乡市锰粉加工厂进行企业改制、技术改造等,担保期限为三年。湘乡市金石锰矿和湘乡市锰粉加工厂均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属同一控制人,以其拥有完全产权的库存锰矿石提供反担保,并在完善其国土、房产、采矿权等权证手续后,以其相关权证置换抵押物,同时保证在贷款资金到位之日起60天内完成磁选设备安装调试后,其精矿年产量大于贰万吨,Mn2+含量大于16%,在其有效存续期内所开采、生产的锰矿石、粉必须全部提供给本公司。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 同意将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股东提案的议案》列入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现提名推荐柳全丰先生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其他董事一致,并提请最近一次股东大会表决。
附件1:董事候选人简介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汪咏梅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附件2 汪咏梅女士简历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4日
附件1:
董事候选人简介:
柳全丰先生,男,汉族,硕士研究生,196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副教授。1996年10月——1997年5月在湘潭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应用化学系任教,并担任应用化学系副主任。1997年5月进入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现任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上述兼任职务中,电化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附件2:
汪咏梅女士简历:
汪咏梅女士,汉族,本科学历,1979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助理工程师。1998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检部、董事会工作部工作。
股票代码:002125 股票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09-029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本公司获取稳定的锰粉供应,2009年8月4日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电化”)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与湘乡市金石锰矿和湘乡市锰粉加工厂签署《合作协议》,同意为湘乡市金石锰矿向湘乡市农村信用联社贷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取得董事会全体8名成员的签署同意,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决议合法有效。
本项担保自本公司董事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湘乡市金石锰矿
注册地址:湘潭市湘乡市金石镇双湖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作
注册资本:捌拾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锰矿石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无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湘乡市金石锰矿总资产2,256.19万元,净资产1,888.3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6.30%;2008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42.66万元,实现净利润60.3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湖南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湘金信达审字(2009)第3174号”《审计报告》审计。2009年1-6 月,湘乡市金石锰矿实现销售收入583万元,实现利润总额45万元,实现净利润38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3年
3、担保金额:总计人民币500元
4、反担保情况:
根据2009年8月4日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湘乡市金石锰矿和湘乡市锰粉加工厂签署的《合作协议》第三款规定,湘乡市金石锰矿和湘乡市锰粉加工厂以其拥有完全产权的库存锰矿石提供反担保,库存锰矿石经过加工后全部销售给湘潭电化,除支付适当加工费后剩余货款由湘潭电化提存。在完善其国土、房产、采矿权等权证手续后,以其相关权证置换抵押物,待国土、房产、采矿权等抵押物登记完成后,湘潭电化将提存的货款余额返还湘乡市金石锰矿和湘乡市锰粉加工厂。湘乡市金石锰矿和湘乡市锰粉加工厂均系集体制企业,属同一控制人。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认为:本次贷款将用于湘乡市金石锰矿和湘乡市锰粉加工厂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能保证公司获取其稳定的锰粉供应,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发展,湘乡市金石锰矿和湘乡市锰粉加工厂有能力偿还该笔贷款,并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所以为本次贷款提供担保不会给湘潭电化带来风险。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关条款的规定。因此同意为湘乡市金石锰矿向湘乡市农村信用联社贷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湘潭电化本次担保金额为500万元,加上对控股子公司中兴热电700万元贷款的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为1,200万元,占2008年末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4%。此外,公司无对外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报表。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