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 年8月5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石桥路357号)
会议接待中心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表决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聂忠海先生
6、本次会议于2009年7月15日发出会议通知公告(公告编号:临2009-13),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23707405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3.76%;其中国家股股东代表 1名,所持股份236,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3.64%。
2、流通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流通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名,所持股份47405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3%,占流通B股总额的0.35%。
3、其他到会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此外,董事会邀请了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机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审议《关于公司参与杭州银行定向增发股份的议案》
同意237040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流通股东股同意474051股,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股东大会全权委托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董事会四届十次会议决议和杭州银行《股份竞购邀请函》,进行此次杭州银行定向增发具体操作的有关事宜。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参加此次杭州银行定向增发的增持数量的上限为保持原持股比例以及价格的确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且没有出现或存在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斌、金臻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及选举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与会董事和董秘签字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九年八月五日